服务分类
  • 国内知识产权
    专利服务
    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PCT国际专利申请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转让
    商标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变更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补发/出具证明
    商标注销
    马德里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单一注册
    著作权服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权
  • 涉外知识产权
    欧洲
    欧洲专利申请(EPO)
    欧盟商标注册
    英国
    德国
    法国
    意大利
    俄罗斯
    阿尔巴尼亚
    爱尔兰
    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
    冰岛
    波兰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丹麦
    芬兰
    黑山共和国(前南斯拉夫)
    捷克共和国
    克罗地亚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列支敦士登
    罗马尼亚
    马耳他
    马其顿
    摩尔多瓦
    摩纳哥
    挪威
    葡萄牙
    瑞典
    瑞士
    塞尔维亚
    圣马力诺
    斯洛伐克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
    乌克兰
    西班牙
    希腊
    匈牙利
    美洲
    美国
    加拿大
    墨西哥
    危地马拉
    伯利兹
    萨尔瓦多
    洪都拉斯
    巴拿马
    巴哈马
    古巴
    牙买加
    海地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
    秘鲁
    尼加拉瓜
    亚洲
    日本
    韩国
    印度
    泰国
    新加坡
    马来西亚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约旦
    伊朗
    伊拉克
    阿富汗
    阿曼
    阿塞拜疆
    巴基斯坦
    巴勒斯坦(加沙地带)
    巴勒斯坦(约旦河西岸)
    菲律宾
    孟加拉国
    朝鲜
    塞浦路斯
    斯里兰卡
    塔吉克斯坦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文莱
    乌兹别克斯坦
    亚美尼亚
    叙利亚
    以色列
    印度尼西亚
    越南
    中国
    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柬埔寨
    吉尔吉斯斯坦
    格鲁吉亚
    不丹
    巴林
    尼泊尔
    也门
    缅甸
    马尔代夫
    黎巴嫩
    老挝
    大洋洲
    澳大利亚
    基里巴斯
    所罗门群岛
    汤加
    图瓦卢
    瓦努阿图
    西萨摩亚
    新西兰
    斐济
    巴布亚新几内亚
    非洲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PAI)
    南非
    阿尔及利亚
    埃及
    埃塞俄比亚
    安哥拉
    佛得角共和国
    冈比亚
    卢旺达
    毛里求斯
    尼日利亚
    博茨瓦纳
    布隆迪
    刚果金
    吉布提
    加纳
    津巴布韦
    肯尼亚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乌干达
  • 知识产权交易
    商标品牌
    第01类 工业化学品
    第02类 颜料油漆
    第03类 日用化学品
    第04类 工业油脂
    第05类 医药制剂
    第06类 五金器具
    第07类 机械设备
    第08类 手工用具
    第09类 电子产品
    第10类 医疗用品
    第11类 家用电器
    第12类 运载工具
    第13类 军火烟花
    第14类 珠宝首饰
    第15类 乐器
    第16类 文具用品
    第17类 橡胶绝缘
    第18类 皮革皮具
    第19类 建筑材料
    第20类 家具工艺
    第21类 日用器具
    第22类 缆绳袋子
    第23类 纺织纱线
    第24类 床上用品
    第25类 服装鞋帽
    第26类 饰品编带
    第27类 地席墙帷
    第28类 娱乐器械
    第29类 食品调料
    第30类 副食调料
    第31类 林业农业
    第32类 啤酒饮料
    第33类 酒精饮料
    第34类 烟草烟具
    第35类 广告销售
    第36类 金融地产
    第37类 建筑维修
    第38类 通讯服务
    第39类 运输旅行
    第40类 材料处理
    第41类 教育娱乐
    第42类 设计开发
    第43类 餐饮住宿
    第44类 医疗美容
    第45类 法律服务
    专利技术
    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人类生活必需
    作业;运输
    固定建筑物
    物理
    电学
    化学;冶金
    纺织;造纸
    版权软件
    文字作品
    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 法律服务
    行政诉讼
    商标
    专利
    维权/应诉
    法律顾问
  • 科技项目
    高新企业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二维码 514
发表时间:2019-09-28 13:41

著作权的客体(object of copyright)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只要具备一定的表现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都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共有9类。如下介绍:

① 文字作品。

② 口述作品。

③ 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④ 美术、建筑作品。

⑤ 摄影作品。

⑥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⑦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⑧ 计算机软件。

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written)是以文字或其他等同于文字的符合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散文、文书、日记、学术专著等。文字作品和用文字本身或其内部的特定含义来反映作者的思想与感情。如果用文字表达的不是文字有序组合而体现的一定的思想感情,而是文字形体本身的效果,就不属于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

文字作品是著作权保护最古老的客体,也是各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客体。因为文字作品范围广、数量多,运用领域广,与作者、社会公众的关系也及其密切。不过,并非所有的文字材料都受著作权保护。如一般的订书单、请柬、商品说明书、广告用语、广播电视节目表、飞机航班表等,因缺少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保护,除非上述材料在设计上具有独创性,呈现别具一格的特色。列如:立意新颖、表达方式独特的广告短语可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另外,在网络环境下,有个性与独特性的网页也可以比照文字照片进行保护。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oral works)也称口头作品,指事先无文字稿或仅有简单的文字提纲,用即兴的口头语言创作而来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即兴演说、授课、祝词、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与文字作品同属于语言作品,其区别在于,口述作品是即兴而作,没有以任何形式加以固定,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或进行诗文朗诵的,不在此列。同时,口述作品还应有直接的承受着,即听众,自言自语不属于口述作品。口述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也需要有独创性条件,日常的寒暄一般不能成为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是科学技术尤其是录音录像技术发展的产物,他使口述作品和其他作品一样得以复制、传播和利用。我国不少国家一样对口述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但一些国家基于口述作品难以确认、面对侵权诉讼难以取证等原因而不予保护。

在现代技术条件下,速记、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已经将许多口述作品固定下来,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就口述作品主张权利的纠纷很少,实践中因口述作品产生的纠纷不多。

3、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A、音乐作品(musical works)指歌曲、交响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B、戏剧作品(dramatic works)指话剧、歌剧、地方戏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C、曲艺作品(quyi works)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D、舞蹈作品(choreographic works)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如芭蕾舞、秧歌舞等。

这四种作品都是表演艺术作品,只有通过表演才能为公众感受而发挥其作用。但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指的是表演的底本或脚本,而不是指呈现出来的表演,后者属于对作品的再现(表演)。如果没有底本的即兴演出,演出者则即是作品的创作者也是其表演者。仅从外在形式上,戏剧、曲艺、歌曲可以属于文字作品之一,只是基于其功能才单列出来。

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这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的作品形式,以保护杂技艺术编导和演员的原创性艺术表现。杂技艺术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保护的其艺术内容而不是其技巧内容。杂技中的技巧部分,和体育技巧一样,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works of fine art)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屏幕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其中,绘画是美术作品最普遍的形式,包括素描、版画、油画、水墨画等许多作品;书法与篆刻是我国传统的造型艺术,雕塑包括雕刻和塑造,是以可塑或可刻的材料制出的立体空间艺术。

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是体现了之前独创性的智利成果,自然形成的山石树木、雨雪云霞等,无论多么富有审美意义,都不在其中。

建筑作品(works of architecture)是以建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它既是一种具有审美功能 造型艺术品,也是一种使用物品,通过建筑实体与空间及周围的自然人文环境的统一组织和处理使建筑物即有使用功能又达到人们的审美要求。《伯尔尼公约》和许多国家著作权法一般将其单列为一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也是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的成果。

建筑作品的内容,一般指建筑物本身,包括外观、装饰及设计上含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是建筑物外在的艺术性设计,而不包括实用性的建筑组件、建筑设计图与模型。建筑组件因讲究标准化而不具有独创性,建筑设计图和模型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由于建筑作品的实用功能,建筑作品作者(设计者)往往无权限制作品原件所有人(业主)对作品的修改与处置(改动外观至拆除),所以其著作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photographic works)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无题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在本质上是一种记录事物影响的技术手段,很大程度取决于摄影器材、感光材料和数码技术等外在物质技术条件。但是,如果摄影者利用自己对光线强弱的把握、画面角度的设计与取舍感光时间的确定背景的利用等完成反映自己认识的摄影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否则,摄影如果没有体现摄影者的认识,只是对客观事物的机械与简单的记录与复制。则因为缺乏独创性而不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cinematographic works and works created by virtue of an analogous method of film production),也称试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防止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是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而在20世纪产生的新作品形式。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将原来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改为现说,既便于区分音像制作者完成的“录像制品”,又揭示了这类作品在创作方法上的共性,并保留对未来新作品形式的包容性,而且实现了与国际上通行表述的接轨。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drawing of engineering designs)和产品设计图(drawings of product designs)是为工程施工或产品生产而绘制的图形作品。此外,如果依据这种实用性图形作品完成的成果是道路、桥梁、标准零部件、常用家具等不能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只保护平面的设计图;如果依据图形作品完成的成果是建筑物、使用艺术品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此时著作权法不仅保护平面设计图,还保护依据设计图制作的建筑物或使用工艺品。

地图(maps)是以实用为目的的、客观而精密地提供自然与人文地理信息的绘画艺术作品。示意图指借助简单的点、线、几何图形和符号等来说明内容复杂的事物、科学原理或者为显示事物的具体形状或轮廊而绘制的草图。地图和示意图都是为便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把握和理解而绘制的,科学性是其基本要求。

模型作品(model works)是指为展示、实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或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上述作品都是为满足现实的生产、生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而形成的实用性作品,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求不同。他们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于其中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如独特的指示性与艺术性成分,独特编辑、选择、加工方法。如果其中只有通用的表现方法和形式,无论多么精密、科学,都不能成为作品。另外,著作权法对这些实用作品的保护,主要在于复制传播而不在于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后者是工业产权法或科技管理法等涉及的内容。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自从20实际60年代德国学者奥尔斯莱格提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以来。各国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第一,著作权保护保护只要求在形式上具有独创性,这使大多数软件都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要求,因而能为软件提供大范围的保护;第二,著作权保护手续简便,与计算机软件的迅猛发展相适应;第三,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复制,对软件是假著作权保护有利于制止和解决软件盗版问题;第四,在计算机国际保护日益普遍的情况下,后来立法将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容易与国际接轨;第五,著作权只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表现形式,这既可以使程序的表达受到保护,又可避免对技术内容垄断,有利于软件的优化与发展。

当然,软件著作权保护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只是目前它比其他保护方式具有相对的优势,所以被较多的国家所选择。随着形势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也在丰富和发展。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这是一个弹性规定。民间艺术作品(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的受著作权保护到特殊作品类型。他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时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一般分为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两大类,其范围十分广泛,如民间流传的故事、诗歌、传说、歌谣、器乐、戏剧、造型艺术品、服饰、建筑艺术风格等。阿凡提的故事、苗家歌舞等都是其中典型。民族性、区域性和延续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典型特色。

在我国数千年的发明发展历史中,民间文学艺术源远流长,全国56个民族创造了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现代传播技术在促进各族文化交流的同时,也对一些珍贵文化遗产造成了破坏和不当利用。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之始就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但需要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具体保护内容方式的规范,这在我国著作权制度中任然是一个有待完善的问题。


文章分类: 版权QA
分享到:
贴心服务
服务贴心、周到
顾问一对一服务

快速响应
7*24小时在线
节假日专人值守

快捷支付
支持在线支付,
便捷、安全可靠

专业保障
大的专业团队
让您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