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介绍 评论(0) 一、专利侵权诉讼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十七条: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3、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分解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A+B+C+D 列出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 A+B+C+D…… 特征对比: (1)特征相同,即A+B+C+D=A+B+C+D,侵权成立。 (2)特征多,即A+B+C+D +E> A+B+C+D,侵权成立。 (3)特征等同,即A+B+C+D’=A+B+C+D,且D’= D, 侵权成立。 (4)特征少,即A+B+C<A+B+C+D,侵权不成立。 (5)特征不同,即A+B+C+E≠A+B+C+D,侵权不成立。 4、专利侵权抗辩 (1)主体资格抗辩 (2)权利瑕疵抗辩 (3)专利无效抗辩 (4)先用权抗辩 (5)共知技术抗辩 (6)权利用尽抗辩 (7)不相同抗辩 (8)诉讼时效抗辩 (9)合同抗辩 (10)善意使用抗辩 (11)科学实验抗辩 (12)临时过境抗辩 (13)法定许可抗辩 二、专利归属诉讼 1、职务开发纠纷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委托开发纠纷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3、合作开发纠纷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4、后续开发纠纷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5、共有专利权纠纷 适用于民法通则关于共有的规定 6、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7、发明人、设计人奖酬纠纷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三、专利合同诉讼 1、专利合同概述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其中,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三种都属于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简称专利合同。专利合同纠纷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的绝大部分。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诉讼 《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3、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诉讼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分售实施许可合同 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4、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和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四、专利行政诉讼 1、专利确权诉讼(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针对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所依据的理由有12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2、确权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 《专利法》第五十五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的诉讼。 3、专利行政调处决定诉讼(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为被告)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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