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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对象 1.资助对象为建设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公共科技信息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宝安区企业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对外提供共性、专业性的信息服务; (3)平台建设投入100万元以上; (4)拥有一支维护平台运行的专业人才队伍,至少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5)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6)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缴纳现税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7)平台的内容是为宝安区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成果交易、产品展示、人才引进、咨询需求、融资需求等创新发展的重要相关信息。 (二)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平台建设投入的50%、最高200万元建设资助。 (三)申报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资助申请书》及电子文档; 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实际经营期内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学位证书、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的证明材料; 8.场地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双面打印,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 (四)审批程序 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委托宝安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 审批程序如下: 1.受理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资助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单位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核查; 3.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根据项目核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资助方案; 5.对拟立项资助的项目及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区科技创新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意见; 6.区财政局提出复核意见; 7.区科技创新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并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 8.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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