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斯特”商标侵权案诉赔3373万元,最高院再审出现转机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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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12-30 13:17作者:崔文宇 杨 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导读】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Castel这个品牌——欧洲第一大葡萄酒的商标!不过,再大那也是欧洲,不是非洲,更不是全球!进入咱中国市场的时候,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建厂生产、广告宣传、发展代理商等等都需要要一步步来。第一步完全没有问题,只要外国人愿意出钱,相信会有很多人愿意帮你建厂。第二步广告宣传,除了这产品质量好,宣传的品牌一定要符合中国人习惯,使人容易记朗朗上口,虽是中文但又不失国际范儿,一听就是外国品牌。不就起个中文名嘛!Castel中国有多少人会读呀?
也就是因为这个中文名——卡斯特。2013年7月16日,浙江高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判令法国Castel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代理商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但法国Castel仍不服,并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这场横亘于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下称卡思黛乐公司)与西班牙籍自然人李道之之间的争端事件,曾以后者先后提起的数宗总计涉及2.1亿元赔偿额度的商标侵权诉讼而备受关注。
2013年12月11日仍在进行中的“卡斯特”商标系列侵权纠纷出现了又出现了新的转机!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将提审该案,同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详细内容】
一、本案缘由 本案诉讼中原告——李道之。李道之是西班牙籍浙江省温州裔商人。1998年9月,李道之作为负责人的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372099号中文“卡斯特”商标。2000年3月7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2002年4月,该商标转让至时为该公司负责人的李道之个人名下。此后,李道之又将该商标许可给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使用。
本案诉讼中被告——卡思黛乐公司。卡思黛乐公司成立于1949年,系当前世界第二大葡萄酒公司,其旗下的“CASTEL”品牌葡萄酒销往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较高的声誉。
卡思黛乐公司于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最早在河北省廊坊市投资设立了廊坊红城堡酿酒有限公司以及廊坊开发区卡斯特-张裕酿酒有限公司,并迅速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随着中国市场的打开,卡思黛乐公司与中国大型葡萄酒制造商张裕集团合作,成立了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并推出“张裕·卡斯特酒庄”品牌。
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陆)成立于2005年,目前是法国葡萄酒生产商第一大,世界第二大葡萄酒供应商。
2005年,卡思黛乐公司以“卡斯特”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起商标撤销申请。该商标撤销案后经行政诉讼未获法院支持。
从2006年开始,该公司在中国大量销售“卡斯特”商标的葡萄酒。 卡斯特商标侵权案大事记:持续十年之久的商标大战
李道之与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卡斯特”的商标纷争由此发生。
李道之2002年便拥有了所谓的“卡斯特”商标,但直到12年才正式推出卡斯特大师系列葡萄酒。上世纪90年代末,李道之创办了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上海卡斯特是“卡斯特”商标合法授权销售和使用的机构。该公司从1998年开始在进口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的名称并于2000年获得商标注册核准。2012年1月,上海卡斯特酒业又经中国和法国政府批准,收购了法国波尔多地区的三个酒庄,正式推出“卡斯特大师”系列中高档葡萄酒并出口中国等国家。而这期间,李道之似乎都疲于奔站于各个“卡斯特保卫战”之间。
习惯于“傍名牌”的中国葡萄酒界,仅温州市一地便有近20家企业傍“卡斯特”名牌。目前班提酒业同时起诉的为:建发酒业和卡斯特的侵权案、北京东海鑫业和卡斯特侵权案,诉讼金额分别为7000万元和1亿元,目前两案仍在审理中。
2009年10月,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即“卡思黛乐公司”)及其中国代理商深圳公司,此案涉及金额超过2亿元。2011年6月,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裁定,法院查封了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CASTEL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庭认为,法国卡斯特兄弟公司对卡斯特商标在中国的合法存在一直是明知的,但是其依然与中国的深圳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在法国粘贴侵权商标后销往中国。因此,法国公司与深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上市公司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判决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373万元。但法国Castel仍不服,并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卡斯特”商标侵权案出现转机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将提审该案,同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日前作出的再审裁定中指出,卡思黛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
有关知识产权专家分析认为,依据这一法条所指,是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不仅意味卡思黛乐公司可以中止赔付高达3373万元的赔偿金、并消除了其商标、股权被强令拍卖付赔的可能性,同时在该案提审审理过程中对于相关法律事实的梳理与认定,或将对后续他案的最终走向产生实质影响。
据原终审判决载明,李道之方面诉卡思黛乐公司商标侵权的该在先一案中,原告方主要依据的事实在于:卡思黛乐公司对华出口的18个批次葡萄酒商品相关报关、报检材料中使用了包含“卡斯特”标识的文字,并将该公司原在华参股的一家深圳进出口贸易公司(该公司已于2010年10月注销,下称深圳公司)作为出口对象;相关经销商销售了由该深圳公司出货的包含“卡斯特”标识的葡萄酒商品;以及该深圳公司方面相关市场宣传行为等。
依据上述内容的相关事实,李道之方面认为卡思黛乐公司与该深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其相关诉讼理由在原审过程中获得了两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针对原终审判决,卡思黛乐公司提出的再审理由主要包括:原判决对于被控产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侵权标签以及法国公司与深圳公司是否存在分工合作和共同侵权故意等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时效、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等实体处理错误;以及原判决对于程序问题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等。
卡思黛乐公司认为,该案中,原告仅举证证明深圳公司在进口报关、报检材料上使用被控标识,却未能就被告在相关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以及深圳公司实际销售了带有原告商标的产品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同时,在深圳公司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仅依据法国公司与深圳公司存在销售合同关系、深圳公司与法国公司使用同样的商号、擅自以法国公司名义发布声明等事实即认定法国公司与深圳公司共同从事了侵权行为,并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该公司还认为,进口报关、报检文件是提交给海关、检验检疫局等国家主管机关的文件,而非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时使用的交易性文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使用。
对于赔偿数额判定问题,卡思黛乐公司亦存在异议。该公司认为,该案中,二审法院采用的损害赔偿计算依据及方法存在错误。这些错误之处包括:将法国公司及深圳公司的经营利润等同于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而所述侵权行为仅涉及在深圳公司进口报关、报检文件上使用相关标识;选取了错误的利润计算方法和参照标准;以及未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及填平原则的适用。
针对该再审一案,李道之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坚持认同原审阶段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对于该个案未来走向其方面不做预判,将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李道之同时表示,卡思黛乐公司的再审申请行为系对方的合法权利,对于其再审理由暂时不予更多评论,并称该个案的再审将不会影响其具体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关后续维权计划。
【知识拓展】 一、李道之介绍:温州商人李道之 李道之,西班牙籍温州商人,中国葡萄酒业的风云人物,目前是西班牙葡萄酒在中国最大的代理商之一,旗下有5家酒厂、50个品种的产品。早在95年中国进口酒的拓荒时代,李道之便开始涉足葡萄酒业。
2008年:李道之在班提酒业基础上创立卡斯特酒业 2009年:打赢与银星卡斯特的“法国卡斯特”侵权案。 2010年:北京燕莎友谊商城被判停售突出“法国卡斯特”的14种葡萄酒商品 2011年北京沃尔玛被判停售“张裕卡斯特”干红葡萄酒,李道之获赔2万 2012年:温州中院一审判决法国Castel赔偿李道之3373万元,并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标。” 2013年:浙江高法二审维持原判,“卡斯特商标”仍归李道之。 目前获得的赔偿金:12.5万 律师诉讼费:11年后便已超400万人民币
二、法国葡萄酒业巨头Castel 1998年,欧洲第一大葡萄酒商法国Castel以投资建厂的方式入华,之后便在不同时期以不同面目出现在中国:1999-2001年的红城堡灌装酒厂、2001-2006年的卡斯代尔时期、2006-2012年的法国卡斯特兄弟、2013年之后该企业因受高院判决的影响又再度被迫改头换面。
法国Castel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49年,由卡斯特家族9个兄弟姐妹创立于法国波尔多,目前是法国第一大,世界第二大葡萄酒供应商。而此次与李道之争夺“卡斯特”商标的则是法国Castel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是法国Castel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裕矛盾公开化后在华成立的,目前由法国人毕杜维担任实际“掌门人”。
98年,法国Castel便以投资建厂的方式入华,与ASC、夏朵等外国酒商一同进驻中国市场。99年,Castel在廊坊设立了红城堡灌装厂,产品为“中国生产的法国酒”。由于缺乏渠道、品牌和价格优势,兼之当时进口葡萄酒市场容量尚小,红城堡未能真正打开市场。01年,法国Castel联手张裕推出联合高端酒“张裕卡斯特”,并驶于中国葡萄酒业发展的快车道之上。05年,法国Castel在国内正式成立法国卡斯特简化兄弟股份有限公司,06年开始,在华大量销售标有“卡斯特”商标的葡萄酒……
2001年,法国Castel在华的红城堡酿酒公司与张裕合资,着力开发中法合资高端葡萄酒市场。红城堡向张裕出让49%股权,与此同时,张裕向前者出让张裕酒庄30%股权,并推出联合品牌“张裕卡斯特”,但忽略了中文商标的申请,为此案埋下伏笔。以至于在这场“卡斯特”商标侵权案中被判处3373万元的巨额赔偿。
“CASTEL”的中文译名究竟是什么? 法国Castel在其中文译称的使用上,一直存在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情形。2000年,Castel投资成立红城堡,当时将“Castel”译为“城堡”。到了06年,法国Castel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外文“Castel”商标时,使用的公司中文名称为“卡斯代尔 弗雷尔”,将“Castel”翻译为“卡斯黛尔”。而其申请注册的为中文“科斯特”商标,而非“卡斯特”。“城堡”、“卡斯代尔”、“科斯特”,三个时期和场合有三种叫法。或许,在相当长时间内,法国CASTEL也搞不清楚,自己的中文名究竟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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